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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益性社会培训的说明
2018-10-11 10:20  

关于公益性社会培训的界定:是指为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而面向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开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培训业务。教师受教学单位委派为企事业单位、社区开展的讲座,教师个人获取适当的课酬收入不属于营利范畴。

1、签订协议。

各教学单位承办的公益性培训项目需与对方签订公益性培训协议,协议根据双方约定由承办教学单位自行拟定并签订。协议内容应包括公益性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培训教师等信息。若签订意向协议未确定以上信息,则在培训开始前确定实施方案中注明以上内容。

若未签订双方协议,教学单位提供对方邀请函等证明材料在培训开始前报备,科研处视同公益性培训协议。

2、实施过程材料收集。

公益性培训实施过程中应留有培训现场图片、学员签到表、教师课表等。作为档案材料培训结束后上交科研处存档。

3、培训结束后相关报道。

公益性培训结束后应在学校网站、各类媒体上有相关报道,并作为电子档案留存科研处备案。

科研处

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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