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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技术交易所国有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程序
2019-06-11 08:55 科研处 

 

湖北技术交易所国有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程序

 

 

一、转让申请

 

转让方向湖北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技交所”)提交相应的转让申请登记表和相关申请资料。

 

二、审核

 

技交所在收到转让申请后,对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国有科技成果转让方须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申请登记表;

 

2.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提供其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证书,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缴纳植物新品种权当年年费的证明材料等。)

 

5.国有科技成果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6.技交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技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转让申请登记表及其它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可要求其补正或补充。对材料不真实或国有科技成果所有权已无效的申请,不予受理。

 

转让方在技交所申请挂牌转让的行为均可视为对技交所以适当的方式发布该信息的许可。技交所承担保密义务。

 

三、签订委托协议

 

经审查合格的,技交所将根据项目基本情况与转让方签订《委托协议》。

 

四、挂牌

 

挂牌期不少于20个自然日,期满可以申请续牌。国有科技成果挂牌转让的转让信息应当在技交所科惠网上进行公告。

 

五、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技交所提出国有科技成果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技交所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国有科技成果受让方须提供下列材料:

 

1.受让申请登记表;

 

2.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已缴纳保证金凭证;

 

5.技交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交易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六、确定受让资格

 

技交所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转让方在收到技交所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技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技交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转让方对技交所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与技交所进行协商,涉及到国有企业科技成果交易的,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七、缴纳交易保证金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交易所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技交所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八、组织交易

 

挂牌期满后,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电子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受让方。

 

九、签约鉴证

 

双方就各项实质性条件达成一致后,参照技交所的合同范本签订书面合同,交易所在公示期满后,向转让方出具国有科技成果交易鉴证书。

 

十、结算

 

通过技交所的国有科技成果交易项目,成交后应在约定的结算期内通过交易所统一结算;也可以选择场外结算。具体结算方式按照《湖北技术交易所国有科技成果结算交易操作细则》执行。

 

交易活动中的标价、报价、结算、费用等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如果需要使用其他的币种,则按照国家公布的即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价。

 

 

 

附件【国有科技成果转让方需填写材料.zip已下载
附件【国有科技成果挂牌受让方资料.rar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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